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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3996/2023-00167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文字号: 弥政办发 〔 2023〕 19号
  • 主题词: 地质灾害、预案
  • 体裁: 通知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1 15:53
来源:弥渡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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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弥渡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渡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共弥渡县委办公室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弥渡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弥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分级管理要求,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由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系统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由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和终止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指挥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指挥和部署,县、乡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防治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县粮食局)、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档案局、县供电局、77228弥渡营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弥渡分公司、中国联通弥渡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弥渡分公司。

主要职责是: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全面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网络、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县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应急、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州级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推进以乡(镇)为单元,以行政村为网格,以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网格责任人、自然资源所所长为网格管理员、村委会书记或主任为网格专管员、地质灾害技术支撑队伍为网格协管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及群众为网格巡查员的“五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制度。采取县级党政班子成员包乡(镇)、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包村、乡(镇)干部包点、村干部和村组长包户,构建“一点多员的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2.4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利用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云政函〔2020〕72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做好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大政办通〔2020〕97号)文件精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力争在25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根据《中共弥渡县委办公室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125号)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委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半小时上报。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并在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应急防治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省、州专家指导下,积极采取一切应急防治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预案以及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并请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省、州专家指导下,积极采取一切应急防治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州、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避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州人民政府视灾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州级专家指导下,积极采取一切应急防治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到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送州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各部门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要遵循“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综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督导本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应急防治和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断加强行业内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有效减少人类工程与经济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主要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批示,安排部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指挥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区煤油气运输保障工作,提出安排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必要时向上级提出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申请;根据灾害程度,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炭、电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监测预警等防灾工作;督导相关企业开展与煤炭活动、电站建设等建设有关的采空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负责各类仓储物资场所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以工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灾区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组织协调灾区工业应急物资生产、调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科技创新,加大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稳定市场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教育系统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和监测,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措施;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引发和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其他建设活动诱发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加强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落实校园地质灾害防灾措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做好在校师生疏散避险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慈善资本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公益性(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用地;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根据需要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分析判断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开展受灾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指导处置,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切坡建房人工边坡的防护工作,规范切坡建设和监管,制定出台相关农村切坡建房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避免农村切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负责地震灾区次生地质灾害临时安置避难场所活动板房;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受损房屋应急评估;指导因灾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地方铁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按职责指导、配合做好国家铁路、民航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救援损毁公路的抢修保通和处置,保障公路畅通;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障抢修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运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指导灾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以及水域及其岸线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负责山洪气象灾害预警,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险情处置及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灾区水情、汛情信息,并做好受灾期间的监测工作;指导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等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政策法规、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我县救灾工作相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的其他工作;负责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推进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抢修,指导搭建临时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救灾进展情况和外界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政策法规、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抢修救灾等新闻报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草保护区等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林业和草原等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和评估,指导灾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公益性(民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公益林草地、国家保护林草地等的支持力度,保障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灾情险情的权威信息,以及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抢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新闻报道工作,科学有序引导社会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网信办: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及周边一定区域的历史地震资料,地质灾害发生后一段时期的地震趋势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期间当地的气象信息,根据指挥部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档案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负责发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和被困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对因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损毁设施抢修恢复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做好应急供电相关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发生地质灾害后,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给予灾区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各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自然资源、科技、气象等部门要与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协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组的基层建设有关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 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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