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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渡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弥政规 〔 2022〕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弥渡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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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弥渡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是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县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食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

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储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本县实际需要,拟定县级政府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征求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粮计划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同时抄报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应满足《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库点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具体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总体布局方案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仓容不足情况下,可以选择取得县级政府储备承储资格的库点代储,并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除组织落实县级政府储备收储、销售和轮换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代储企业储备经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粮食安全等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督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工作。

第四章 储存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规定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及规定的质量要求收购、轮换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证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辖区内的承储库点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不得擅自处置、变更用途。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贷款要求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应当按规定足额将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代储库点,禁止截留、挪用代储库点代储费用。

第三十条 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由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开设资金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轮换价差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补贴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负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实行统贷统还,按照封闭运行、专户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方式运作。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轮换管理情况核查以及其他购买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轮换

第三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均衡轮换。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合理确定县级政府储备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三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出入库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还要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动用

第四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政府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及承储库点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库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及时调整承储库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至少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开展2次质量抽查,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五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

第五十四条 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库点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况不对承储企业作出限期整改或调整库点要求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承储库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选择不具备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条件的库点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的;

(五)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劣变、霉烂变质或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或盗卖县级政府储备粮的;

(八)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相关利费补贴的;

(九)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以及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十)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十一)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十二)截留、挪用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和贷款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四)不按规定报送县级政府储备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和分析报告的;

(十五)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六)其他与县级政府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成本;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为成本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祥云县支行负责解释。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弥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弥政办发〔2014〕103号)同时废止。待省、州新办法出台后及时更新。

弥渡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