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征用土地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在弥渡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起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该户完全失去承包土地,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在册人员。
(二)明确了参保补助政策。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补助,补助期限15年。
(三)明确了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突出细化了乡、村两级的相关公告程序。
(四)明确了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专项资金不足。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其他说明事项
《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2年5月16日公布的《弥渡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弥渡县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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